2011年英國的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linical Excellence,簡稱NICE,提出了針對2004及2006年更新的高血壓臨床處置的指引。高血壓的診斷,門診血壓測量如果大於140/ 90 毫米汞柱,就需要攜帶式血壓監測來確定高血壓的診斷(至少每小時測量一次);如果沒有攜帶式血壓監測儀器,則以居家的血壓監測來確定高血壓的診斷(連續測量兩次,兩次間隔一分鐘,坐姿),每天記錄兩次,包含早晨跟傍晚。至少紀錄4天,而7天是較理想的。在等待高血壓確定診斷時,可以同時評估是否有標的器官的損傷,包括左心室肥大,慢性腎臟病,高血壓視網膜病變及評估心血管的危險性。 如果有嚴重的高血壓(≧180/110 mmHg),就必需開始給予降血壓藥物治療,不需等待攜帶式血壓或居家血壓監測的結果來確認高血壓診斷後才予給藥物治療。而80歲以下,第一期高血壓的病人(平均居家血壓135/85毫米汞柱至150/95毫米汞柱;門診血壓140/90毫米汞柱至160/100 毫米汞柱)同時有下列一或多項疾病時要給予降壓藥物治療,包括標的器官損害,已有心血管疾病,腎臟疾病,糖尿病,十年發生心血管疾病危險性大於等於20%。第二期的高血壓患者(居家平均血壓大於等於150/95毫米汞柱或是門診血壓大於等於160/90毫米汞柱),不論任何年紀,也不論是否有標的器官損害,心血管疾病或腎臟疾病,都要開始給予降壓藥物治療。在40歲以下,第一期高血壓患者在沒有標的器官損害,心血管疾病、腎臟疾病或糖尿病的情況下,應考慮是否有其他的原因引發高血壓,並且要詳細的評估潛在的標的器官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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