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批價及領藥時需出示健保IC卡,否則不予受理。
2. 請依醫師處方用藥,本處方箋如有塗改,需由醫師蓋章確認,否則無效。
3. 持本處方箋者,如有下列情形,得再次就診,重開處方:遺失 逾有效期限。
4. 服藥期間如病情發生變化,請立即就醫。
5. 持有本處方箋期間如有就醫時,應主動向醫師出示,以免重覆用藥。
6. 本處方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得分次調劑,每次調劑至多給予30日以內之用藥量。
7.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
次給藥期間屆滿前七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如預定出國超過一個月,得於領藥時
出具機票等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但當次之全部給藥量以二個月為限。
8. 第一次需繳納掛號費及基本部份負擔;第二~三次不需繳行政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