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申請資格 |
病歷申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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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本人親自申請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出示身份證正本證明文件供查驗並影印留存,外籍人士本人申請出具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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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本人無法親自申請,由法定代理人、配偶或親屬代為申請者須持雙方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及病人親自簽署之委託書(須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始受理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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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如為未成年、重症昏迷或心智障礙者,可由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憑身份證或戶口名簿,並填妥病歷影印申請單及簽章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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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的範圍:病人之配偶、直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生父母子女、含繼(養)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等)、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姑伯姨舅、兄弟姊妹、姪甥子女)暨法定代理人等始能代替病人本人申請,其餘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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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親屬之低收入戶,且無法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得由輔導低收入戶之社工人員以關係人身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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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為往生者,代為申請者須攜帶繼承權者之身份證件正本、與往生者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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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視同上項所稱之委託書,請保險公司依正常公文處理流程辦理,每件查詢工本費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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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申請:
(一)需以公函索取。
(二)法規規定無須病人同意或無須由衛生局函轉的個案,直接以公文向本院函索。
(三)其他機構提出申請時,需同時檢附病人的委託書,病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並註明申請的項目與範圍。
(四)作業時間:依公務機關公文時效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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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身分證明文件,需自備影印本,以利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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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複製本之取件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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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查)報告:以3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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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複製本、英文病歷摘要:申請當日起算(扣除例假日),3~7個 工作天交付病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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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病歷摘要:以十四個工作天內交付病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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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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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申請:
以病人病歷號先行掛號再至診間請醫師開立「病歷資料申請單暨委託書」請跟診護士電話通知病歷室,病歷室收回病歷影印。病人持「病歷資料申請單暨委託書」至批價櫃檯繳費後並領取病歷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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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申請:
住院期間直接向原住病房護理站申請,書記將病歷連同「病歷資料申請單暨委託書」送至病歷室影印後送回病房並由護理站入帳後,病人直接由護理站領取病歷影本;如須全份病歷資料,請於出院後三日,經由門診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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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病例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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