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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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評估流程: |
一、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若有相關疑問請洽戶籍地公所社會課洽詢) |
應備文件: |
1.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2. 1吋半身照片三張。
3.印章。
4.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5.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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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需持身心障礙鑑定表、身份證、健保卡至本院掛號至診由醫師進行鑑定,醫師鑑定完之後,再由二階人員進行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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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規範,自開始鑑定至系統送審完成日,須於12日內完成鑑定報告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作業時間約15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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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預估作業時間約3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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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醫院依病情鑑定-身心障礙證明依據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由社政主管機關判定是否核發身心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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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需求評估中心電話:03-36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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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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