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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須知
身心障礙鑑定」須知
 
鑑定評估流程:
一、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若有相關疑問請洽戶籍地公所社會課洽詢)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2. 1吋半身照片三張。
3.印章。
4.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5.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二、申請人需持身心障礙鑑定表身份證健保卡至本院掛號至診由醫師進行鑑定,醫師鑑定完之後,再由二階人員進行評估。
 
三、本院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規範,自開始鑑定至系統送審完成日,須於12日內完成鑑定報告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作業時間約15個工作天)。
 
四、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預估作業時間約35日
 
五、醫院依病情鑑定-身心障礙證明依據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由社政主管機關判定是否核發身心障證明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需求評估中心電話:03-3680711
 
鑑定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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